(1)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2)被国家或省的商标管理部门评为驰(知)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企业;(3)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4)连续两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5)开发的新产品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 

 

下列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①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②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③外商投资企业。(5)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用语应当与其主营业务一致;(6)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